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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來源:張掖公安交警 ▍編輯:琰哥 ▍審核:晨晨 附全文: 關于加強電動三、四輪車管理的通告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,有效遏制電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高發勢頭,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等法律法規,現就本市加強電動三、四輪車管理有關問題通告如下:一、違規電動三、四輪車是指未經工信部許可生產,未列入《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》,車輛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,使用電力驅動用于載客或載貨的三輪、四輪機動車。二、本《通告》發布之日起,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生產、銷售違規電動三、四輪車。違法生產、銷售的,由相關部門依法實施處罰,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。構成犯罪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三、本《通告》發布之日起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增、購買違規電動三、四輪車。為便于識別監督,在本《通告》發布之前已購買的違規電動四輪車,在60日內前往駕駛人所在轄區公安交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,掛備案識別編碼牌。國家出臺規范管理政策及規定后按新政策規定執行。四、電動三、四輪車駕駛人必須取得與駕駛車型相符的駕駛證方可駕駛。五、電動三、四輪車駕駛人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,文明出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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